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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外國人免簽證入境停留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免簽證入境停留之外國人應於入境時繳驗左列證件,並填寫入 (出) 境登
記表,經機場、港口警察機關查驗相符,加蓋准許停留期間戳記後,始准
入境。
一、有效期間六個月以上之護照。
二、回程機 (船) 票或次一目的地之機 (船) 票及有效簽證,其機 (船)
票並應訂妥離境日期班 (航) 次之機 (船) 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