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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警察人員職期調任、地區調任及經歷調任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停止其調任:
一、應徵召入營服兵役者。
二、罹患精神病或精神不正常者。
三、接受訓練時間在三個月以上者。
四、依法停職或違法犯紀尚待查實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