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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視聽歌唱理髮三溫暖舞廳舞場酒家酒吧及特種咖啡茶室業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各該營利事業申設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營業場所位於實施都市計畫地區者,應符合都市計畫法及都市土地使
用分區管制之規定;於非都市計畫地區者,應符合區域計畫及非都市
土地使用管制之規定。
二、營業場所之建築物及設施應符合建築及消防法令之規定。
三、營業衛生設施,應符合衛生法令之規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