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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電氣警棍警棒電擊器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依前條規定持有電氣警棍、警棒、電擊器者,應隨帶警械執照,並注意保
管,如有損毀廢置或遺失,應即報告當地警察局。
前項持有之電氣警棍、警棒、電擊器或警械執照不得轉讓或借與他人使用
。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