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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電氣警棍警棒電擊器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許可廠商製造之電氣警棍、警棒、電擊器應逐一編號,並將製造數量及出
售對象詳細記載,於每月十日前填具上月製售月報表,送由當地警察局層
報內政部備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