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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警徽警旗製用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警旗旗桿白色,直徑三公分,上端置銀色矛形頂,下端置劍形旗鐏,長度
為旗直長之三倍,其規格如附件六。
(編 註:附件六請參閱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 83 年 5 月版 (七)
3926 頁)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