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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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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外國警察人員來華研習警政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正式生及特別生入學後,由各校指定人員負責協助指導,注意其生活狀況
及學業情形,於學期終了時呈報內政部備查;其入中央警察大學研習者,
並呈報教育部備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