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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市鎮特定區實施整體開發前區內土地及建築物使用管制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新市鎮特定區計畫發布前已建築且開發主管機關尚無限期要求自行拆除之合法建築物,得於維持原有使用範圍內申請修建或改建。如因非可歸責於建築物所有權人之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事變致全毀,或依其他法令規定得申請重建者,得檢具原有合法建築證明申請依原規模重建。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