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5/07 22:00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鑿井技工考驗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受鑿井業僱用從事鑽鑿深淺水井工程之技術工人,均須經過主管機關考驗
領得合格證書後始得工作。
前項主管機關為經濟部、直轄市政府、福建省金門縣政府及連江縣政府。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