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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土地所有權人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理事會之權責如下:
一、召開會員大會並執行其決議。
二、土地改良物或墳墓拆遷補償數額之查定。
三、工程設計、發包、施工、監工、驗收及移管。
四、異議之協調處理。
五、撰寫重劃報告。
六、經會員大會決議授權事項。
七、其他重劃業務應辦事項。
理事會對於前項各款事項之決議,應有理事四分之三以上之出席,出席理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理事會執行重劃業務時,得視實際需要僱用各種專業人員辦理或委託法人、學術團體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