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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縣(市)實施平均地權基金設置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申請本基金之撥貸,應提出工作計畫書、經費概算、貸款數額及償還計畫
。
前項申請為供民間自辦市地重劃費用者,主管機關於核定後,通知重劃會
提供擔保,與基金存儲銀行辦理簽約。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