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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省(市)縣(市)勘界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省(市)縣(市)行政區域以山脈、道路、河川或地物為界線者,除有特殊情形外,依左列標準定之。
一、山脈之分水線。
二、道路、河川之中心線。
三、有永久性之關隘、堤塘、橋樑或其他堅固建築物可以為界線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