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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測量標設置保護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設置測量標遇有公有建築或其他障礙物,應盡量設法繞避,如無法繞避而
有拆毀必要時,該使用人及所有人不得拒絕,但因此所受之損失,應由測
量機關賠償。
測量機關對前項拆毀工程,應於設標必要之範圍內,擇其損失最少之處所
及方法為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