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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少年安置輔導之福利及教養機構設置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安置機構應與法院指定之少年保護官,自個案交付安置之日起三十日內,依個案最佳利益、健全自我成長及輔導之需求,共同擬訂安置輔導計畫,並隨時為必要之調整。
安置機構執行前項安置輔導計畫,應按月將安置輔導紀錄函報法院及個案戶籍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並應於輔導結束後十日內,將執行情形相關資料,通知原發交執行之法院及個案戶籍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