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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兒童福利基金設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辦理兒童福利業務之機關、機構或團體向本基金申請補助或貸款,應分別
擬訂計畫、補助或貸款金額及用途,送經本部審查核定。
前項機構或團體應為法人。但依第五條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提出申請者,
以財團法人為限。
本基金之申請程序、補助或貸款基準及審查核定程序等事項之作業規定,
由本部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