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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兒童福利基金設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廢止日期: 民國 94 年 11 月 21 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為加強兒童福利,特依兒童福利法施行細則第九條第二項規定,設置兒童
福利基金 (以下簡稱本基金) ,並依同條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本基金之設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之規
定辦理。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隸屬於社會福利基
金項下,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以內政部 (以下簡稱本部) 為主管
機關,並以本部兒童局為管理機關。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由社會福利基金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三、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四、受贈收入。
五、其他有關收入。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補助或貸款興建兒童福利機構。
二、補助兒童福利機構充實設備。
三、補助建立兒童保護網路。
四、扶助困苦失依兒童生活。
五、補助兒童福利研究發展事項。
六、管理及總務支出。
七、其他有關支出。
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國庫法及其相
關法令規定辦理。
本基金為應業務需要,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辦理兒童福利業務之機關、機構或團體向本基金申請補助或貸款,應分別
擬訂計畫、補助或貸款金額及用途,送經本部審查核定。
前項機構或團體應為法人。但依第五條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提出申請者,
以財團法人為限。
本基金之申請程序、補助或貸款基準及審查核定程序等事項之作業規定,
由本部定之。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與執行及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
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謄餘,得循預算程序撥充基金或以未分配謄餘處理。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