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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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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役種區劃標準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4 條
直轄市、縣 (市) 政府應將上年一至十二月份處理役種區劃情形調製清查
統計表 (格式如附件十二) 一份,並應於三月底以前彙報內政部、國防部
各乙份。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