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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移民業務機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移民業務機構辦理第四條第一款至第三款之業務時,應與當事人簽訂書面
契約。
前項契約範本由內政部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