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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古蹟委託管理維護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古蹟管理維護之委託機關應考量古蹟類別及其管理維護範圍訂定委託期間
。委託期間每次不得超過四年,其管理維護績效優良者,得延長委託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