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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祭祀革命先烈陣亡將士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祭祀典禮,參加人員除中央另有規定外,省 (市) 、縣 (市) 由各該地於
首長率領當地各機關、團體、學校代表參加。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