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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民選縣市長成績考核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省政府各廳處局會及其他省屬機關,應各就其主管或有關部門之各項工作
,訂定百分比之標準,送由省政府彙核,附載於前條規定總標準之內。
前項主管或有關機關分配民選縣 (市) 長工作成績百分比時,其性質相同
者,應合併為一項目。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