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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民選縣市長成績考核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民選縣 (市) 長之成績分為年考與總考,就其工作及操行,依左列規定考
核之:
一、年考:自縣 (市) 長就職日起算,每滿一年舉行一次。就其一年成績
考核之。其任職半年以上未滿一年者,得另予考核。
二、總考:於縣 (市) 長四年任滿時舉行一次,就其四年成績考核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