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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民選縣市長成績考核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省政府各廳處局會及其他省屬機關,於該年年考時,對於民選縣 (市) 長
之工作成績,依照本辦法之規定,填具縣 (市) 長工作考核表,送請省政
府縣 (市) 長成績考核委員會查核。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