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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市組織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市公民之宣誓,應於本區區公所行之,宣誓典禮舉行時,以區長為主席,
其誓詞如左:
○○○誓以至誠奉行三民主義,擁護國民政府,服從最高領袖,履行公民
應盡之義務,分擔抗戰建國之大業,謹誓。
中華民國年月日宣誓人○○○前項宣誓典禮,得與國民月會合併舉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