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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市組織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區民代表於任期內,因事故去職,或被罷免時,以該保候補當選人依次遞
補,無候補當選人時,依法另選,其任期均以補足前任未滿之期限為止。
區民代表,如於一會期內,全未出席,而無正當理由者,得視為辭職,依
前項規定辦理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