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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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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市組織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區民代表會於保民大會普遍成立後設置之,市公民年滿二十五歲,經考試
及格者,得被選為區民代表,但左列各款人員,停止其被選舉權:
一、現任本市區域內之公務員。
二、現役軍人或警察。
三、現在學校之肄業生。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