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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4 條
主管行政機關首長,於收到答辯書三日內應連同聲請書公告之,並應於公
告後三十日內舉行投票,以投票總數之過半數贊成票通過罷免案。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