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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院轄市設立選舉事務所,置委員三人至五人,組織選舉委員會,以市長為
當然委員兼主席,辦理市選舉事宜,其委員人選由選舉總事務所呈請國民
政府派充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