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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海南特區行政長官公署組織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行政長官公署置秘書長一人,簡任,承行政長官之命,處理署務。各處設
處長一人,簡任,承行政長官之命,受秘書長之指導,處理各該處事務。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