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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省參議會組織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省參議會之職權如左。
一、建議省政府興革事項。
二、議決有關人民權利義務之省單行規章事項。
三、省總預算之初步審議及省決算之初步審核事項。
四、議決省政府交議事項。
五、聽取省政府施政報告及向省政府提出詢問事項。
六、接受人民請願事項。
七、其他法律賦與之職權。
省參議會議決前項第二款單行規章,應報由中央主管部會核轉行政院備案
並報告立法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