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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本會非有過半數以上委員之出席不得開會,並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
得決議,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
委員應親自出席前項會議。但由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如未能親自出席時
,得指派代表出席,並通知本會。
前項指派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