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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內政部建築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本會受理建築師懲戒覆審案件後依左列程序處理之:
一、通知原懲戒機關檢卷答辯。
二、通知被付懲戒人於二十日內答辯,逾期未答辯者,得逕為懲戒之決定。
三、送交業務主管單位提供意見。
四、分配委員會審查,擬定審查意見。
五、提付委員會議審議。
六、製作決議書。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