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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花東地區發展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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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發展委員會 > 通用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為善用花東地區優勢及特色,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重點發展產業,協調提供低利融資、信用保證、產業輔導、人才培育等各項產業發展誘因或優惠措施。
公有公共運輸系統之場站或相關設施之主管機關,宜規劃保留適當之廣告空間,以優惠價格優先提供予花東地區重點產業使用。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