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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30 2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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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史館史料複印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總統府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複印史料,須先填具「國史館史料複印申請單」,依規定程序申請複印,
其數量以每案不超過二分之一為限,並酌收複印工本費用:
一、收費標準:每頁 (單面) 酌收工本費二元。
二、本館暨臺灣文獻館同仁申請複印史料,因編纂業務或公務需要者,不
收費。
三、政府機關或學校申請複印史料,因公務需要,備文不收費。
四、史料目錄、附件、館藏報紙、電腦報表紙、數位影像之複 (列) 印,
其收費標準得比照前二款之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