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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民大會旁聽規則
法規類別:
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旁聽人旁聽場次之排定,依申請旁聽之先後次序發證,旁聽人憑國民身分證換取旁聽證,按每次大會可容納之旁聽席數,排定旁聽之先後會次。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