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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舊 36.03.31 制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總統、副總統之當選證書,應由國民大會主席團分別致送。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