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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監察院監察委員行署組織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監察院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監察委員行署由監察委員三人主持之。
主持行署之監察委員,以迴避本區為原則,由全體監察委員推選之,任期一年,不得連任。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