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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監察院監察委員行署組織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監察院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監察委員行署置會計員、統計員及人事管理員各一人,助理員二人至四人,依法分別辦理歲計會計統計及人事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