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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獎章條例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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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 培訓考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功績獎章、楷模獎章,除情形特殊者外,由請頒機關於事實確定後三十日內詳細填具功績(楷模)事實表,連同有關證明文件,由主管機關報請主管院核頒之。
服務獎章,由請頒機關核實填具請頒名冊,由主管機關報請主管院或授權之主管機關核定後,得分批頒給之。
功績(楷模)事實表之格式如附表一;請頒服務獎章之名冊如附表二。
圖表附件:
附表一請頒(功績、楷模)獎章事實表.PDF
附表一請頒(功績、楷模)獎章事實表.DOC
附表二(機關名稱)請頒 等服務獎章名冊.PDF
附表二(機關名稱)請頒 等服務獎章名冊.DOC
請頒服務獎章名冊一等範例.PDF
請頒服務獎章名冊一等範例.DOC
請頒服務獎章名冊二等範例.PDF
請頒服務獎章名冊二等範例.DOC
請頒服務獎章名冊三等範例.PDF
請頒服務獎章名冊三等範例.DOC
請頒服務獎章名冊特等範例1.PDF
請頒服務獎章名冊特等範例1.DOC
請頒服務獎章名冊特等範例2.PDF
請頒服務獎章名冊特等範例2.DOC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