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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依本辦法申請進入大陸地區檢附之相關文件不全得補正者,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請人及前條第一項或第三項機關(構)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全者,駁回其申請;不能補正者,逕駁回其申請。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