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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資源回收再利用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資源循環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未經公告為再生資源項目者,得由再生資源之產生事業及再使用或再生利用事業,共同向中央主管機關或再生資源產生事業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為再生資源項目。
前項所稱再生資源之再使用事業,指從事再生資源再使用行為之事業。
第一項所稱再生資源之再生利用事業,指從事再生資源再生利用行為之事業。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