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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2/05 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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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針具服務及替代治療實施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疾病管制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醫療機構符合下列條件者,得申請指定為替代治療執行機構(以下稱執行機構):
一、醫師、藥師及護理人員各一名以上。
二、醫師領有管制藥品使用執照。
前項申請指定之受理機關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藥品管理條例規定為之。
第一項執行機構未能提供臨床心理、職能治療或社會工作等相關服務者,應與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藥癮戒治醫院訂定合作契約。
替代治療之執行人員,每年應接受替代治療繼續教育講習八小時以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