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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醫療器材委託製造作業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撤銷或廢止其醫療器材委託製造核准:
一、委託者或受託者之醫療器材商執照,經撤銷或廢止。
二、受託者之醫療器材製造許可,經撤銷或廢止。
三、委託者或受託者提出雙方委託製造關係已不存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