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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救護技術員管理辦法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五月十五日修正全文 19 條,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各級救護技術員證書有效期間為三年;其格式如附表四至附表六。
第四條第一項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團體或甄試機構,應於發給證書後一個月內,將學員基本資料及訓練資料,登錄於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資料庫(以下簡稱資料庫)。
圖表附件:
附表四 初級救護技術員證書格式.PDF
附表五 中級救護技術員證書格式.PDF
附表六 高級救護技術員證書格式.PDF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