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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從事氣象海象預報業務許可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氣象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機關、學校、團體或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氣象局應令其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者,得廢止其許可:
一、未依計畫書執行業務或從事核准登記範圍以外之業務者。
二、執行業務期間,預報人員未符合第四條之規定者。
三、許可後,無正當理由,未於六個月內開始執行業務者。
四、違反第七條第二項之規定,自行暫停業務六個月以上者。
五、違反第八條之規定,妨礙中央氣象局之檢查或所備文件不齊全或不符規定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