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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臨近電化鐵路設施防護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鐵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人行天橋及公路(市區道路)橋樑兩側裝設之防護網及防護板,自網、板兩端至任一活電部分,均應保持二.五公尺以上之安全距離,如附圖九。人行天橋及公路橋樑下之延伸板兩端至軌道中心線應保持一.八公尺以上之安全距離,依附圖十一所示裝設之。
人行天橋及公路(市區道路)橋樑橋面至活電設施之垂直距離超開五公尺或其結構已具備前項規定之安全防護條件時,得免另裝防護設備。
圖表附件:
附圖七至十三.PDF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