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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參加國外商展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前條駐地使領館或商務機構將展品撥交僑商貿易機構時,應使用原有裝箱
清單逐項註明,送請參加商展承辦單位轉報經濟部備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