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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醫院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登記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前條之請求,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醫院不得拒絕:
一、有妨礙業務執行之虞者。
二、有妨害第三人重大利益之虞者。
三、申請書件未齊備者。
四、其他與法令規定不符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