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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中央信託局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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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本局置監事三人,由財政部、行政院主計處、審計部各派代表一人充任之,任期一年。並由財政部指定其中一人為常駐監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