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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銀行金融債券發行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金融債券得自由買賣、轉讓、質押及提供擔保。但記名債券須先向原發行
銀行辦理過戶手續後方得為之。
金融債券之時效及其遺失、被竊、減失後之處理,依照民法有關規定辦理
。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